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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许经营,您备案了吗?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次数:1115

商业特许经营,也称“连锁加盟”、“特许加盟”、“加盟连锁”。特许经营,包括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两大基本主体。特许人,俗称“盟主”、“特许总部”;被特许人,俗称“加盟商”。

今天,我们重点介绍法律对特许经营备案的要求及备案的意义,让广大特许人认识到向商务主管备案,既关系到特许经营的成败,也关系到加盟者的投资利益。

 一、全国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全国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总数为5175家。

按照所属区域统计,前10名分别是北京市(989家),上海市(570家),广东省(431家),浙江省(349家),山东省(298家),江苏省(294家),重庆市(268家),湖南省(250家),福建省(212家),四川省(209家)。

按行业统计,零售业1604家,餐饮业1937家,居民服务业426家,教育培训业284家,住宿业104家,中介服务业145家,其他商业服务业673家。

二、河南省特许经营备案情况     

截止至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特许经营备案企业总数为116家,其中郑州市为87家,占比75%。

 

河南省特许经营(连锁加盟)

企业备案数量

序号

城市

备案企业数量

(截止2019年11月29日)

1

郑州

87

2

洛阳

4

3

开封

3

4

新乡

3

5

濮阳

3

6

许昌

3

7

安阳

2

8

漯河

2

9

信阳

2

10

南阳

2

11

平顶山

1

12

鹤壁

1

13

焦作

1

14

三门峡

1

15

驻马店

1

16

商丘

0

17

周口

0

共计

116

三、行政法律责任      

如果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面临的行政责任如下:

1.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加盟商)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往往产生加盟商与总部之间的法律诉讼纠纷。 

四、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特许人在没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与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加盟商可能会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为由,要求解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或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撤销合同,返还特许经营费用并赔偿损失,这对特许人是极其不利的。

——案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武书玲与盛从滔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0102民初2072号”案件中认为,特许经营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则是对保证特许企业拥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因此,特许人是否拥有两个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直营店、是否在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会直接影响到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的资质、经营实力和加盟项目前景的判断和认知,并影响到被特许人决定是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由于万豪中投公司未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武书玲依法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加盟合同,总部返还加盟费150000元

五、特许经营备案的意义     

从法律角度看,特许经营备案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同时备案对特许人招募加盟商、扩展连锁加盟体系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特许人来说,如果进行了备案,那么备案也具有了广告效应,投资人可以在政府网站上选择已备案的企业进行初步的筛选。另外,投资人在选择、考察项目时,会到政府网站上查询特许人备案信息,并将此作为是否加盟的重要住所。因此,特许人要形成自觉备案的意识,合法合规经营,防止连锁加盟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